财务培训:营改增后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热点问题2017-06-15 13:37:35
营改增之后,涉及到的相关行业会计人纷纷改变做账方法,以顺应国家政策,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你有哪些疑问呢?接下来北京会计培训学校列举几个会计人常遇见的问题以及相关解答,具体如下:
1、“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一)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3、“营改增”后,房产地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当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二)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上面只是对相关问题进行列举,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详询元真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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