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培训班:开具发票时要注意这些事项!!2017-06-07 14: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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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是财会人员做账的重要原始凭证,接下来财务培训小编会为大家分享一些开具发票应该注意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发票备注栏填写不规范的影响: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二、发票备注的情形及内容:

1、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的备注

1)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解读:文件明确差额开票的业务,扣除额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差额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在备注栏打印“差额征税”。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的备注: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解读: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要在备注栏备注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有的纳税人开票时把项目名称填写成施工合同的名称,这是不符合文件的规定的。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的备注: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解读: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其中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还要打印“YD”字样;

当然,各行业开票规定不一样,所以财务培训小编希望各行业会计人员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元真会计:http://www.tsyuanzh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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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会计培训班:开具发票时要注意这些事项!!

作者:xiaome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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